援交平台中「虛擬伴侶合約」的出現,如何模糊情感與勞務界線,挑戰現行契約法解釋?
- m55668
- 11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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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前言:情感經濟與契約化社會的興起
在數位時代,科技平台重塑了人際互動的形式與情感表達的邏輯。隨著包養、援交與外送茶平台的普及,「情感陪伴」逐漸被制度化、商品化,並在法律上以各種「合約」形式被規範與約束。近年出現的「虛擬伴侶合約」,正是這種趨勢的具體展現——它以數位通訊為媒介,將陪伴、關心、對話乃至於虛擬戀愛的體驗轉化為可計價的勞務內容。此種合約不再僅涉及身體服務,而是圍繞著「情感輸出」與「互動義務」,模糊了情感與勞務的界線,挑戰現行契約法對於僱傭、委任及服務契約的分類與解釋。
然而,虛擬伴侶合約並非單純的市場創新,它反映出現代社會中「孤獨經濟」(loneliness economy)的擴張與「情感商品化」(commodification of intimacy)的深化。在此背景下,法律不再面對單純的交易行為,而是被迫處理愛、依附、誠意與心理慰藉等無形情感的價值與界限。本文旨在探討虛擬伴侶合約的結構、法律定位、倫理爭議與制度挑戰,並嘗試提出契約法在面對情感勞務時的解釋可能與制度建議。
第二章 虛擬伴侶合約的操作邏輯與制度特徵
「虛擬伴侶」是一種透過數位平台建立的情感互動關係,其運作方式多以月費或包時制為主,用戶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伴侶類型、互動頻率與內容深度。這些合約常具有以下幾個特徵:
合約模板化與平台中介性:平台通常提供標準化契約條款,如每日訊息次數、語音或影像互動時長、節日問候義務等。平台扮演中介與監管者角色,以信用制度、評價機制確保履約。
模糊的排他性與忠誠義務:某些合約強調「專屬伴侶」概念,禁止乙方(服務者)同時服務他人,以維持「情感真實性」;但此種條款常引發人格權爭議。
情感界線的雙重語言:合約明文規定「非真實戀愛關係」,但在實際行銷中卻強調「真誠陪伴」、「戀愛體驗」等情感性語彙,導致消費者對關係性質產生混淆。
經濟對價的不對稱性:客戶支付費用購買「陪伴時數」與「情緒投入」,但虛擬伴侶之付出難以量化,報酬標準缺乏合理性與透明性。
這些特徵顯示,虛擬伴侶合約並非單純的商業服務,而是介於「僱傭關係」、「委任契約」與「情感交換」之間的灰色地帶,既具市場性又牽涉人格層面。這種契約結構使傳統民法的分類方法出現困難,也讓法院在糾紛發生時難以界定契約性質與雙方權利義務。
第三章 情感與勞務的交錯:法律認定的三大模糊層面
現行《民法》以理性契約為中心,假設契約雙方皆為「理性經濟人」。然而虛擬伴侶合約的本質是情感性、非理性的,它挑戰了以下三個面向的法律思維:
對價關係的模糊化:傳統契約建立於明確的對價基礎,例如金錢交換勞務。但虛擬伴侶的「情感付出」是否構成可量化之勞務?若伴侶未達到客戶的「情感期待」,是否可構成違約?此一問題顯示,對價在此種契約中具有象徵性與主觀性。
履約義務之不確定性:「陪伴」或「真誠互動」等義務難以客觀衡量。若乙方因心理壓力中止互動,甲方主張「精神損害」或「被欺瞞情感」,法院如何裁定履約瑕疵?這使得契約履行標準從客觀輸出轉為心理判斷,挑戰法律可預測性。

人格權與契約自由的衝突:若契約要求乙方在特定時間回覆訊息、模擬情感或維持特定態度,是否侵犯表意自由與人格尊嚴?若客戶要求「忠誠回應」或「專屬互動」,則有淪為情感控制或心理剝削的風險。
這三層模糊性揭示了虛擬伴侶合約的制度困境——它是以情感為商品的勞務契約,但又要求雙方在情感上保持「真實感」。法律面臨的挑戰,不僅在於分類困難,更在於如何平衡情感自主與商業規範。
第四章 跨國比較:東亞經驗與制度啟示
在日本,情感商品化的現象早已有法律爭議。2021年日本消費者廳針對「戀愛模擬陪伴App」展開調查,認為其以「虛擬愛情」作為誘因,可能構成「不當誘導」與「虛偽宣傳」。韓國則於2023年出現AI伴侶服務糾紛,法院初步認定其屬「服務契約」而非「戀愛承諾」,並指出「AI或真人陪伴」應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,而非情感責任。
相較之下,台灣尚缺乏此類案件判例。然而,若平台以「戀愛體驗」為行銷主軸,卻收取長期對價並施加排他條款,可能涉及《消費者保護法》與《勞動基準法》之交錯適用問題。例如,若虛擬伴侶實際每日需履行規定的對話時數或平台監控,法院可能認定存在「實質僱傭關係」。此舉將影響稅務、社會保險與職業安全等制度設計。
第五章 社會學視角:情感勞動與心理風險
「情感勞動」(emotional labor)是社會學家霍克希爾德(Arlie Hochschild)於1983年提出的概念,用以描述服務業從業者必須控制情緒以滿足顧客需求的現象。虛擬伴侶合約正是這一理論的極致化延伸——服務者不僅提供話語與表情,更需塑造「情感真實性」。然而,長期進行情感輸出者常出現心理耗竭、角色分裂與身心疲憊等狀況。
此外,平台以演算法評價「伴侶表現」,導致情感被量化與競爭化。當「真誠」被轉化為指標,「愛」被評分制度吸納,個人情感的自發性逐漸喪失,取而代之的是市場化的情緒管理。這不僅對服務者造成心理壓力,也反映數位資本主義如何重新定義「情感價值」。
第六章 契約法的挑戰:制度空白與理論修正
在法律層面,虛擬伴侶合約凸顯出契約法的幾項理論瓶頸:
契約分類不足:現行《民法》無法妥善涵蓋情感性勞務,建議增設「情感性服務契約」作為新類型,以平衡雙方之人格尊重與交易保障。
履約標準不明:應建立「心理健康例外條款」,保障從業者得以基於精神負擔合理中止契約。
平台責任界定:平台作為中介,應負揭露、教育與申訴義務,防止剝削或過度操控。
倫理規範導入:政府與學界應共同建立「情感勞動倫理指引」,確保市場化過程中不侵害人格自主與隱私權。
這些改革方向不僅是技術層面的調整,更牽涉對法律主體性與契約倫理的再思考。當「情感」成為可交易資源,法律便需回答:情感能否被履行?真誠是否可被強制?
第七章 政策建議與未來展望
為回應虛擬伴侶合約所揭示的法律與社會困境,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:
法律層面:
制定「數位情感服務指導原則」,規範平台責任、資訊揭露與從業者權益;
對情感性契約導入「誠信義務」與「人格保障」條款,避免消費者誤解;

設立仲裁機制,處理情感性契約糾紛。
社會層面:
鼓勵建立心理支持系統,協助從業者應對情感壓力;
推動教育與公共討論,提升社會對情感勞務的理解。
平台層面:
強化AI與人類伴侶的透明界線,禁止模糊行銷手法;
建立匿名回報制度,防止權力濫用與心理操控。
第八章 結論:法律在愛與市場之間
虛擬伴侶合約並非單一產業現象,而是人類情感在數位資本主義下被重新定義的縮影。它揭示了「法律如何處理非理性事物」的核心命題——當愛情被算法轉譯、被契約量化,法律是否仍能維持其人文精神?未來的契約法,應從保障交易轉向保障人性,從形式平等邁向實質尊重。唯有如此,方能在「愛的市場化」浪潮中,守住人之為人的倫理底線,並為數位時代的情感契約建立新的法理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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